黄浦区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黄浦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黄浦区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第五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5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 基金会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资金汇入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上报备案。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定期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专项基金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其同意。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的内部监管措施,对专项基金的具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人员管理。专项基金设立时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随意命名专项基金负责人称谓,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等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基金的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1、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2、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

3、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具体的组织实施由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清理和终止

第二十四  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终止的,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做好后续事宜,注意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基金会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专项基金信息披露,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或将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完善,解释权在本会。自2023年8月29日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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