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4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促进黄浦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及《黄浦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有关规定,合法开展资金运作。

2.安全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因素,确保投资无风险。

3.有效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资金来源

  1.基金会留本基金;

2.非限定性资产;

3. 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限定性捐赠资金;

第四条 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活动范围

第五条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六条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七条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资金投资和增值情况应向监事会、理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理事会监督。除在银行存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的投资行为都须经本会监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申请和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立项申请,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立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1.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1)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基金会秘书处讨论提出,基金会秘书处向基金会理事长汇报决定;

2)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3)单笔100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策。

2.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1)单笔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2)单笔10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策。

3.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由基金会秘书处按季度制订购买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所有投资类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实施,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将对基金投资类项目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涉及基金会重大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监督审计。

第七章 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着他用。

第十四条  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本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章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召开理事会,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开展投资活动时,本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开展投资活动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会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黄浦区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29日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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