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教育基金会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经2018513日基金会秘书组会议讨论修订)

 

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和完善本会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按财政部规定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秘书长任财务主管、合同(协议)聘请了兼职会计、出纳为本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财务事务,必须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三、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及时、真实地向相关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四、本会每年按照《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年初制定收支预算,年终做好收支决算和财务分析,并向本会监事会、理事会报告,批准后执行。

五、本会接受捐赠事项,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并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本会接受的捐赠,除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外,应根据《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使用。

六、本会接受捐赠,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发给捐赠证书。

七、本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私分,不得侵占,不得挪作它用。

八、本会中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本会负责管理,其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基金会与捐赠方所订协议执行。

九、政府补助收入可用于本会业务活动等项目,年终有结余。

十、本会的资金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理事会已审定的年度预算外,新增业务开支项目在伍万元及其以上资金使用必须由理事长同意并经理事会会确认;壹拾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由理事长审核批准,壹拾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由秘书长审核批准。

十一、本会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和增值情况应向监事会、理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理事会监督。重大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秘书组负责实施。

十二、固定资产按规定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每月计提折旧,按年结算。

十三、本会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财产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交接清楚。

十四、本会财务管理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黄浦区教育局以及本会监事会的监督。本会每年财务情况进行社会审计,理事会换届进行换届审计。

十五、本会专职或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及有关待遇参照本区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之内。

 

财务内控制度

一、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本会的现金收付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二、空白支票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保管、领用、缴销。

三、空白支票和印鉴章应分开保管。

(一)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代表名章由本人或秘书长保管。

(二)公章由秘书长保管,使用应登记在册,并由使用人签字。

四、财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所负责的现金收付保管工作进行核对检查,保证现金的安全。

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财产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六、建立支票领用簿,月末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做好支票使用入账及作废的统计工作,会计应根据入账的支票逐张详细核对,如发现支票号码不连续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支票一定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并登记支票使用入账及作废的统计表备查。

 

财务主管工作岗位职责

一、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财务主管由秘书长兼任。

二、严格按照《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带动会计人员,求真务实,抓好廉政自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性和积极性。

四、组织制定本会公益项目预算经费,定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召开秘书组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五、检查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程序;

检查出纳工作,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可靠。

六、检查财产管理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七、严格把好制单、审核、付款等关口,确保各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八、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和落实工作,完善管理,使财务工作高效有序。

 

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各项制度,协助本会领导做好预算并严格执行。

二、熟悉基金会财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执行、宣传和督促工作。

三、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收支或手续不全、原始凭证不实者有权指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四、配合做好本会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工作。

五、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认真编制各类报表并如期上报财务主管。

六、按规定做好记账工作,保证做到账表准确相符,情况真实可靠,手续完备清楚。

七、根据要求认真做好本会年度财务审计,为年检工作提供有关数据。

八、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出纳工作岗位职责

一、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收虚假票据,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项收支凭证必须先审后付,把好出纳关。

三、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结出现金余额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实,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做到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一致。按时与会计核对账目,及时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支票管理工作,做好支票领用、签发、审批手续,签发支票时内容要填写齐全,支票领用申请单要有领用人签字。

五、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各种收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管好保险箱钥匙和密码。

六、积极配合上级对财务工作的检查、审计等,如实完整地提供财务资料和信息。

七、积极配合会计人员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票据管理制度

一、本会在向财政局购买票据时,凭《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通用收据,凭《统一收据购用证》申请购买统一收据,并采用验旧购新办法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二、收费票据必须由本会财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三、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使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重号、漏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该本票据缴购买部门更换或注销。票据使用时每联要加盖单位财务印签章。

四、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

五、会计应根据收据的记账联对应收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收据销号单对应所销收据的号码、记账凭证的编号及收款金额,销号人在票据销号单上签章。

六、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三联),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账联,附在记账凭证后。

七、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本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封包保存。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会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人员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四、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监销,也可请监事会、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与监销。

五、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向本会监事会、理事会会议报告。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一、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财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及有关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物等内容。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四、单位撤销时,财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财务事项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财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五、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

分享到: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