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办法
(经2018年4月16日基金会秘书组会议讨论修订)
一、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以合法、自愿为原则。
二、主动向有捐赠意向者介绍本会基本情况,并送给书面资料。
三、接受捐赠须开具本市统一规定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捐赠人、捐赠单位凭证可享受国家有关税前扣除政策。
四、了解捐赠人意愿,征询善款的具体使用方式。对约定使用或设立专项基金的,必须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捐赠款额、用途、管理办法、捐赠人权利、基金会职责等。
五、为了表达对捐赠人的感谢,弘扬善举,接受捐赠要有一定仪式,发给捐赠证书,或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接受捐赠后,要按照捐赠人意愿管好用好善款。在使用期间,定期与捐赠人沟通,报告使用情况,接受查询。可邀请捐赠人参加与捐赠项目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