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经2018年4月16日基金会秘书组会议讨论修订)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发展研究》报告(2017年12月)中的“加强内部机制建设,规范建章立制”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本会工作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为本会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章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众的重大募捐活动,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五)年度慈善公益项目计划(预算);
(六)超过800万元的慈善公益项目。
二、根据《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和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重大事项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