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教育基金会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会议制度

(经2018416日基金会秘书组会议讨论修订)

 

一、理事会会议

(一)凡属章程规定,需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一般于34月、1112月间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对象为: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等列席会议。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5日通知。因故无法出席的须请假。

    (六)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修改章程,选举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八)理事会会议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并进行报道。

 

二、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会议前召开。对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及对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和建议。

    (二)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于34月间召开。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对象为:监事长、监事,理事长、秘书长列席会议。

    (五)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

(六)监事会会议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

 

    三、秘书组会议

    (一)秘书组会议讨论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以及研究、处理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基金会具体工作事项。

    (二)秘书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

    (三)秘书组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四)出席秘书组会议的对象为: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驻会工作人员。如有需要邀请相关的财务人员等列席会议。

    (五)秘书组会议应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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